本报北京8月4日电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日前发布了《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》,明确指出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,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,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,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,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《规定》说,这里所指的成本为生产成本、经营成本。低于成本,是指经营者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。依法可以降价处理的商品有:积压商品;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;临近保质期限、有效期限的商品;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;以及因依法清偿债务、破产、转产、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。
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是指: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,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行为。
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这项规定指出,发现低价倾销行为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鼓励,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。对于低价倾销行为,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。